2017年二级理财规划师《理论知识》重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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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二级理财规划师《理论知识》重点:税收优惠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权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发给中科院和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6)依照我国法律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7)对乡镇及以上政府或经县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

  (8)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

  (1)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包括: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3)印花税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一些免税政策上,包括财产所有人把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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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相关税收优惠包括: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3)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般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

  ·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四、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起征点的一般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使用。

  营业税的相关减免项目包括:

  (1)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将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另外,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2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是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经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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