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理财规划师2016重要考点: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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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财产分配规划:是针对夫妻财产而言的,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的调整,因此财产分配规划也称为夫妻财产分配规划。

  财产传承规划:是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是当事人在其健在时通过选择适当的遗产管理工具和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对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安排,确保这些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特定目的,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的整体规划。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的目标:客户个人财产。

  本章难点

  1、婚姻对财产分配的影响

  2、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

  3、夫妻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

  4、遗产的界定及遗产分割的原则

  第一节 收集客户信息

  收集客户信息,是助理理财规划师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的前提和关键,是开展理财规划服务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在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中,助理理财规划师需要收集的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家庭的财产结构信息还包括其家庭基本构成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等信息。这就要求助理理财规划师充分了解客户的家庭成员构成信息。

  一、婚姻

  (一)婚姻的成立及法律效果概述

  1、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2、形式要件:办理登记

  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3)结婚当事人不能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存在。中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 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财产、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相互扶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在扶养问题上应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例:耿某,1975年 6月与张某(女)结婚。两人都是再婚。2002年,张某瘫痪在床。耿离开张某,每月支付800元钱费用,其他不问,也不和张同住。张某由其与前夫所生之子林某照顾并承担了看病等费用。2005年8月,张某去逝。林某3年多来,为其母看病、保健、生活共支付23万元。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两居室房屋,是耿某单位的承租公房。在改制,但没有取得所有权。林某起诉耿某承担张某生前看病、生活、保健等所欠款项。其目的是:在两居室即将进行的改制中,能占据一定的利益。

  [分析](l)耿某对张某有扶养义务。耿某和张某为夫妻关系,并无争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耿某和张某是合法夫妻关系,所以耿某在张某失去劳动能力并患病时,对张某有扶养义务。

  (2)张某治病所欠治疗费用,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自2002年患病在床,其治疗费用达23万元,皆是其子垫付。这笔费用是因家庭生活而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优先用家庭财产来偿还。而不能完全由其子来承担。尽管张某的子女对张某有赡养义务,但在偿还张某因病而欠的医药费上、却是第二位的。应当优先用耿某和张某的家庭财产来偿还家庭债务。

  (三)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在对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违背另一方意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的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五)婚姻关系特殊形态的理解及财产的处理

  婚姻是家庭财产关系形成的前提,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界定和分配结果。

  1、批准登记时间和领取结婚证书时间不一致: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婚姻成立的时间根据批准时间确定,结婚证书上记载的婚姻成立时间也以该批准时间确定。

  2、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即视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结婚登记,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人民法院经查确属于非婚同居关系,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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